【天津市】政策解读: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1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动能引育战略部署,推进“创新立区”,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倍增发展和梯度培育,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

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动能引育战略部署,推进“创新立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吸引科技创新企业落户,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倍增发展和梯度培育,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天津港保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科技企业:

1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保税区管辖范围内;

2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

4承诺10年内不迁离保税区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支持初创企业。

对注册当年正常运营且产生区域贡献的初创企业,其中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落户补贴,其他类型企业给予最高1000元的落户补贴。

 

第四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

对首次认定并产生区域贡献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仅享受一次,当年同时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瞪羚企业

对首次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市级奖励;对瞪羚企业复评通过保持原称号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市级奖励。在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基础上,保税区再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科技领军(培育)企业。

对首次通过评价的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的项目资助,市和保税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市、保税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保税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资格到期未连续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保税区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

 

3、对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保税区的企业,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

 

4、对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部分迁入保税区的企业,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限为在保税区注册日起一年。企业在过渡期后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并由保税区对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5对纳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由保税区财政在入库次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库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

对于达到“独角兽企业”及“潜在独角兽”标准并首次获评“中国独角兽”及“中国潜在独角兽”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未上市企业融资发展。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功引入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获得50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对于成功获得一年期及以下短期贷款的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对通过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取得融资的企业,每年给予担保放款额1%的担保补贴,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对于通过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成功的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当年融资额1%,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在保税区注册的投资机构,以基金形式投资注册地在保税区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每年每家投资机构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新区和保税区两级财政根据企业上市前后不同阶段,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通过定向增发成功获得500万元(含)以上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总额0.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4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双创载体建设。

对在滨海新区级及以上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天津市瞪羚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到20家至39家、40家至49家和50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所在双创载体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获得扶持资金企业应自觉接受保税区审计、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度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合法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相关奖励的企业,需退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保税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印发之日以前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完善修订。

 

第十六条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津保管发〔2020〕58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2022-09-08      

来源: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动能引育战略部署,推进“创新立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吸引科技创新企业落户,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倍增发展和梯度培育,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内容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

强调适用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保税区内,企业征信记录良好、正常运营、无重大安全事故,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保税区。

 

第二部分为主要政策内容

1、支持初创企业。为促进市场主体聚集,对注册当年正常运营且产生区域贡献的新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落户补贴。在年度总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范围内,其他行业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按照符合条件申报企业数量均分年度总补贴金额,给予每家最高1000元的落户补贴。

 

2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对产生区域贡献并首次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同时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的,只奖励一次。

 

3支持瞪羚企业。落实市级原有政策,对首次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市级奖励;对瞪羚企业复评通过保持原称号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市级奖励。在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基础上,保税区再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4支持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落实市级原有政策,对于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的项目资助。

 

5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连续重新认定及外省市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级政策落实,给予20-50万元奖励。对外省市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纳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资格到期未连续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6支持独角兽企业。对于首次获评“中国独角兽”及“中国潜在独角兽”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00万元、200万元奖励。

 

7支持未上市企业融资发展。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贷款、担保融资、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的,分别给予30-50万元补贴。

在保税区注册的投资机构,以基金形式投资注册地在保税区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8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通过定向增发成功获得500万元(含)以上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9支持双创载体建设。对双创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创新型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部分为附则

企业获得奖励需接受管委会各部门联合审核、同一项目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政策解释权和有效期等问题,逐项进行规定。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印发之日以前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完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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